《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釋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釋義〕 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目的的規定。
條例是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法律規范。社會保險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勞動者由于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暫時不能勞動時,由國家或者社會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保障制度。我國的社會保險按險種劃分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具有以下特征:l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基本政策的直接體現,是維護國家社會穩定、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2社會保險是國家以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障制度;3社會保險是全社會所有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4社會保險所保障的水平為一定時期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會保險制度實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這是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區別的重要特征。即勞動者在享受社會保險權利的同時,必須依法履行一定的社會保險義務。
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確立的物質基礎。因此,社會保險費的籌集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籌資渠道,強制征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如果不能依法及時足額地征集社會保險費,建立一定規模的社會保險基金,發放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話。為此,適時制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社會保險金是職工的保命錢,必須保證及時、足額發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工作,連續發文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切實做好發放工作。這一工作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關系到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發展以及社會穩定。要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加強基金收繳工作是前提和保證。近年來,許多企業不繳、欠繳以至拒繳的情況十分嚴重,因此必須通過立法,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各項社會保險費收繳工作的順利進行,使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工作落到實處,使廣大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和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釋義〕 本條是對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關于適用本條例的社會保險險種
勞動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的基本框架。勞動法規定,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在勞動法規定的五個社會保險險種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涉及的人群范圍廣,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最切身的利益直接相關。這三個社會保險涉及的基金金額也大。這三個險種的實施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同時也考慮到目前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因此將當前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范圍,確定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個基本險種。鑒于一些地方已經實行了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條例對這兩個險種的適用問題,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二、關于條例適用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
本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結合本條第一款關于條例適用險種的規定。第二款所稱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目前來看,主要是指以下規定:1994年7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9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1997年7月《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上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文件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范圍、費基、費率以及待遇計發方式、待遇發放原則、標準等均作了規定,是目前與條例相配套的重要實體法律規范性文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近些年社會保險的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了許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這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本地區社會保險制度的貫徹執行起到了很大作用。條例沒有將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作為征繳的依據,主要基于以下考慮:1條例不否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在貫徹實施各項社會保險立法中的作用。2鑒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向逐步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的方向過渡,條例是對三個重要的社會保險險種征繳制度的規范,其內容既有對征繳程序的規范,也涉及到一些社會保險實體法的規范,如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的規定,社會保險費費基、費率的規定,這些規范都是社會保險制度中十分重要的、核心的內容。為了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保險制度,必須由中央立法對這些基本制度作出統一規范,如果在這些基本制度上形成各地區立法不一致,就會導致今后整個國家社會保險制度內在的不協調和立法沖突與矛盾,不利于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群眾的社會保障權益。因此,條例在第二條中對三個險種的適用范圍作了規范,同時對三個險種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也進行了規范,即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按照中央立法的規定進行繳費。通過條例的制定,進一步規范了三個險種的適用范圍。同時在條例第三條中對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也作出同樣規定。這樣就使各地在立法和執行中不盡統一的幾項基本制度通過征繳條例的頒行,統一到中央立法的規定上來,即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依據。3地方立法應當根據條例的規定,對現行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在與新出臺的中央立法作好銜接后,仍可繼續執行。
條例第二條中為什么也沒有將國務院部門規章列入征繳的立法依據,這是因為條例主要適用于養老、醫療和失業三個險種,從這三個險種目前的立法看,都已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文件進行規范。關于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條例在第二十九條中授權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其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目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勞動保障部門已發布了規章進行規范,仍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同時,地方可以根據勞動保障部門的規章,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本地區組織實施。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的具體規定,以及社會保險費費基、費率的規定。
一、關于條例適用的三個險種的征繳范圍
本條例作為與上述社會保險實體法律規范相配套的程序性規范,有關三個險種征繳范圍的規定,是與上述法律文件中規定的適用范圍規定相一致的。如前所述,依據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目前三個險種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直接依據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1997年7月《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的直接依據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1998年12月《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失業保險費征繳的依據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1999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為了使條例在執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條分別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三個險種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具體范圍,即征繳的對象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1.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
1997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對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表述為“基本養老保險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稕Q定》作為規范性文件,對適用范圍未作硬性規定,并允許各地根據情況逐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范圍。條例在立法論證中,廣泛聽取各地方和部門的意見,鑒于目前養老保險基金許多地方已入不敷出的情況,迫切需要擴大覆蓋范圍,加快養老保險在各地實施的進程。
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根據這一規定,城鎮各類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自條例發布之日起均納入征繳范圍。
1998年8月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各類企業作了劃分和界定?!兑幎ā分幸幎?,目前企業劃分為內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三大類。內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包括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關于企業的界定,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沒有全都列舉,而是采取了列舉主要類型的企業的表述方式。這樣既可以明確征繳的具體范圍,又可避免法律條文過于贅述。
本條第一款中所稱的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本條第一款中所稱的城鎮集體企業是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城鎮經濟組織。
本條第一款中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即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即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3外資企業,即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第一款中所稱的城鎮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城鎮經濟組織。包括依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城鎮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城鎮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城鎮私營合伙企業和城鎮私營獨資企業。1城鎮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城鎮企業;2城鎮私營合伙企業,是指按《合伙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城鎮企業;3城鎮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城鎮有限責任公司4城鎮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5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城鎮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第一款中所稱的其他城鎮企業主要包括港、澳、臺商投資企業,還包括形式為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業等城鎮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包括:1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2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3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4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城鎮企業中:1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2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4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人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關于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80年代末,我國事業單位進行了改革,事業單位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所謂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財務上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按照企業的經營方式進行管理,但由于改革還未到位,這些事業單位在工資、福利等方面仍執行事業單位的政策,因此稱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鑒于事業單位改革的發展方向,這些單位實際上已與企業相同,因此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也就是征繳范圍,除城鎮企業及職工外,將這部分單位和其職工也納入征繳的范圍。
2.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
本條第二款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關于城鎮企業前面已經作了詳細說明,此處不再重復。第二款征繳范圍中所稱的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我國在機構編制管理中,各人民團體、民主黨派機關、政協機關等也按國家機關進行管理。
第二款中所稱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利用國有資產依法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二款中所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司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依法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二款中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依法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從目前來看,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較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都寬,即除農民和鄉鎮企業及其職工以外的各類社會組織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這是基于醫療保險的經常性、普遍性而確定的,有利于統一制度、統一政策,防止由于不同社會組織執行不同制度引起制度不銜接和社會矛盾,并有利于堵塞醫療費用支付過程中的浪費現象。同時,考慮到目前我國醫療制度中一些人員由于歷史上形成的特殊情況,如離休人員、老紅軍、革命傷殘軍人等,國家還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3.關于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
1993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適用范圍僅為國有企業及其職工。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這一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經濟環境下企業改革的需要。同時,事業單位的改革也在不斷推進,也需要適時建立適應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的失業保險制度。因此1999年1月剛頒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將失業保險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4.關于三個險種征繳范圍的授權性規定
本條第四款是關于對某幾種人和組織可以納入三個險種征繳范圍,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的規定。中國地域廣闊,各地區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差距較大,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三個險種的適用范圍不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本條第四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所謂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個體工商業經濟活動,依法經核準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根據l987年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帶三五個學徒。這里所說的納入養老、醫療保險征繳范圍的是城鎮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農村的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工商戶,不論是個人經營、家庭經營還是請人幫工,其個體工商戶雇主和其雇工都有養老和醫療的問題,原則上可將其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險的范圍。鑒于各地情況不同,授權省級政府決定其納入問題。需要說明一點,在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依據的有關文件和本條例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有不同提法,如個體勞動者、個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這幾個概念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區別的,本條例只規定了個體工商戶。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高于文件規定,在這一點上應當以條例的規定為準。
本條第四款,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相應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妒I保險條例》將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其范圍是強調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雇主必須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當然,雇工本人也要按照規定繳納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對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本人及其配偶,條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關于社會保險費費基、費率的規定
本條第五款規定:“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這里所稱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這里所稱的費基,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這里所稱的費率,是指按照一定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比例。例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這里本單位的工資總額即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費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即為費率。
第五款中規定了社會保險費費基、費率的依據,即“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與條例第二條中規定的征繳范圍的依據是一致的,即只限于中央層次的立法,不包括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但這不是否定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這主要是考慮關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以及費基、費率,必須全國統一,由中央立法來規范。目前各地在執行中規定不一致,應當通過條例的頒行,將有關的制度統一到中央立法的規定上來。地方立法如果在征繳范圍,以及費基、費率的規定上與中央立法的規定不符時,應及時修訂。
1.關于基本養老保險的費基、費率:根據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基為企業工資總額。所謂工資總額,l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肮べY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备鶕稕Q定》的規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基為本人繳費工資。
《決定》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薄皞€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國務院《決定》中規定企業繳費的費率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是授權性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這一規定,在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作出的具體比例規定,可以作為條例征繳費率的直接依據。
2.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費基、費率。根據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本人繳費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根據國務院建立醫療保險制度決定的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本人繳費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的2%。并規定,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費率可作相應調整。同時,決定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并規定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各地根據決定要求制定的實施方案,應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的重要依據。
3.關于失業保險費的費基、費率。根據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費基為本單位的工資總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費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并在第九條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的費率。
從上可以看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的基數,三個險種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即單位繳費以單位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這樣規定,有利于確立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繳的體制,有利于提高征繳效率,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釋義〕 本條是關于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履行繳費義務的規定和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
一、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繳費義務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指根據條例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納入條例征繳范圍的所有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條例規定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條例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義務性規范。權利義務對等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即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國家通過立法既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也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保證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盡義務的履行。對于不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條例在罰則一章中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本條第一款規定繳費個人應當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謂“按時”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繳納社會保險費。條例第八條對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以及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三種不同情況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時間和期限,均作出明確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第十條進一步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鑒于各地情況差異較大,條例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期限未作統一規定,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和有關規定規定的時間和期限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條第一款中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前所述,三項社會保險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定中,對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等均作出規定,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和有關配套的地方立法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條第二款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是條例的重要條款??偨Y社會保險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了嚴防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流失,條例在此作出明確規定,征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這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重要規定,也是對征繳機構履行征繳職責的要求。
二、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一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確立實際上是圍繞基金籌集、使用等設計的。因此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狀況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成敗。在我國,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眾多,社會保險基金的規模很大。為了加強對這一專項基金的管理,1998年財政部、原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顚S?。目前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方式納入財政部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本條第二款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的規定是條例的禁止性條款。所謂??顚S?,是指社會保險基金在銀行設立專項基金戶頭,只能依法并經法定審核程序用于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得擠占,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顚S?,國家實行嚴格的財政、審計以及社會監督等制度。
第二款中還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基金,禁止挪用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還是政府主管人員等均不得挪用基金。對違反這一禁止性規定的人員,無論職務高低都要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條例在罰則中相應設定了處罰條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釋義〕 本條是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職責的規定。
一、本條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職責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國務院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專職行政機關。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設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全國的社會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管理和監督檢查,作為社會保險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具體可以理解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研究起草社會保險費征收繳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2.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發布社會保險費征收繳納方面的規章,制定有關方針政策。
3.對社會保險費征收繳納方面的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實施法律規定的各項行政行為,如對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繳費情況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有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等。
4.裁決社會保險費繳費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據此,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裁決繳費義務人對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復議。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社會保險費征收中的職責如何界定,首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即“三定”方案的有關規定。
二、本條還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職責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承擔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職能。其中,有些地方是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工作的組織和管理。這一機構在各省、自治區一般稱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直轄市和其他城市一般稱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但也有例外,如有的城市稱勞動局或勞動人事局。地方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在社會保險費征收方面一般履行下列職責: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就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費征繳事務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2.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方面的行政事務進行處理。如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繳費義務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對繳費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處罰決定;受理繳費義務人對本行政區域內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社會保險費征收事宜作出的行政決定提出的行政復議案件等。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釋義〕 本條是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機構的規定。
一、社會保險費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項目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是三項主要的社會保險。在本條例頒布實施之前,這三項社會保險費分別由幾個機構征收。地方的具體情況是: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行政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征收企業失業保險費,一些地方的人事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公費醫療經辦機構負責征收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保險費,在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地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征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保險費。
針對三項社會保險費由多個機構單項征收,造成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事務負擔繁重的情況,國務院決定,三項社會保險費應當集中、統一征收,以減輕繳費單位的事務負擔提高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效能。條例據此作了規定。這一規定包含兩層意思:第一,三項社會保險費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由稅務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統一征收,而不能由幾個機構分別征收;不能有的地、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有的地、市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征收。第二,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在一個省級地方范圍內到底是稅務機關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設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是具體經辦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本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是指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方面的規定,主要有:
1.《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這一決定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隸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經辦社會保險的具體業務。
2.《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了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調劑力度,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國務院在通知中要求,加快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并將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局、煤炭局、有色金屬局、國家電力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銀行系統、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組織的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并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社會保險事務中的職責,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主要包括:
l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及其相關的事務。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受繳費義務人的繳費申報,作好繳費記錄和記錄個人帳戶并妥善保存,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對繳費義務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檢查。
2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如保證繳費義務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安全地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并按規定劃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顚S?。
3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如按有關規定對社會保險待遇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定,計算申請人應該享受的待遇,按規定通過必要的方式將社會保險待遇及時足額地發送社會保險待遇享受人的手中。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如為社會保險繳費義務人和保險待遇享受人提供相關的服務和咨詢,作好社會保險預算和決算,負責社會保險統計等。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釋義〕 本條是對繳費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規定。
一、繳費單位都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登記,就是進行注冊,以備查考。這是管理者對管理相對人進行管理常用的、行之有效的一種辦法。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民政部門進行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稅務機關進行的稅務登記,等等。不登記,管理者就無從知道某個管理對象的存在,也就無法對其進行管理。
社會保險是一項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制度,凡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及人員都應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管理機關和執行機構只有通過社會保險登記才能確切、真實地掌握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的數量、住所等基本情況,才能掌握繳費人數、繳費基數、享受人數、支付金額等,才能依據這些情況對社會保險的收支進行預測和規劃,確定社會保險費費率。同時,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制度得以正常維持的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從這個角度來說,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是政府對社會保險資金源頭的控制??傊?,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的主要管理手段,是整個社會保險正常開展的最重要的基礎工作。
按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單位應當同時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如城鎮各類企業;有的單位應當同時參加基本醫療和失業兩項社會保險,如事業單位;而有的單位只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如國家機關。但是不管按規定應當參加幾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都應當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而且都只需辦理一次社會保險登記,而不是參加一項保險就辦理一次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登記應當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
方便管理相對人是進行管理的一項工作原則。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就是就近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這正是方便管理原則的具體體現。這也是社會保險按屬地進行管理的要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1號令的規定,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因此,繳費單位應當到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例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的單位,在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市級工商行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的單位在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在縣級工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登記的單位,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
對于繳費單位的異地分支機構,勞動保障部1號令規定,分支機構一般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對于跨地區的繳費單位,例如,鐵路局、鐵路分局等,由于其社會保險登記直接關系到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地,關系到相關地區的社會保險費收入,為了協調相關地區的利益關系,勞動保障部l號令規定,其社會保險登記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三、明確了社會保險登記事項
登記事項就是登記的內容,包括:
單位名稱,即繳費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或其他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名號全稱
住所,即單位的詳細地址;
經營地點,即單位生產經營的具體地址;
單位類型,即單位的具體類別。根據有關規定,單位一般可以分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根據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企業單位還可以分為幾種:1內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其他企業;2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包括合資經營企業港、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即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獨立的非法人單位的負責人;
開戶銀行帳號,一般來說是單位用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帳號,如單位基本銀行帳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勞動保障部1號令,社會保險登記事項還包括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單位主管部門、隸屬關系等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時間、程序以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規定。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1.本條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是指按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本條例發布之日前已經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參加了社會保險費用統籌,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秶鴦赵宏P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的這一要求,都通過地方法規或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了本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一般為城鎮各類企業,有的地方還覆蓋了城鎮個體勞動者。凡是根據這些法規和規章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都是本條例所稱已經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單位。
2.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是對每個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普遍要求,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后才能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社會保險登記制度是本條例所作出的新的規定,在本條例實施前大部分單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了社會保險,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對這些單位,只需要求其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于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數量很大,所以,在本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均可。
二、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和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分別于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單位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1.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是指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本條例施行前還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包括按照原先的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單位如國有企業和部分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按照原先有關規定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有些企業并沒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按照原先的規定不應當也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如事業單位,按照原先的規定,并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但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2.本條例施行后新成立的繳費單位是指在本條例施行之后新成立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
3.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不管其按原先的規定是否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就已負有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而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繳費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因此,為了有利于這些繳費單位能按規定履行義務,必須要求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新成立的繳費單位一般可以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非生產經營性的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一般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繳費單位,其成立的標志就是領取營業執照,取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非生產經營性單位有的應當向民政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如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的不用辦理任何登記,如機關單位等。按規定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單位,在其辦理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件后,即依法成立了。機關單位在其批準成立時起,即依法成立了。新單位自成立之日起,就負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因此,也應當在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開始履行繳費義務。
三、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1.繳費單位應當持有關證件主動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程序的第一步。勞動保障部1號令規定: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下列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國家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的登記申請和提供的證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這是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第二步。對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般應當審核以下內容:l填寫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是否完整、準確2出示的有關證件和資料是否完整、準確;3社會保險登記事項是否完整、準確;4辦理登記的程序是否正確。勞動保障部1號令規定:“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和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是社保經辦機構依法發給繳費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重要證件和證據,因此不能偽造和變造。所謂偽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是指非依法定授權制作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機構自行制作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所謂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是指任何單位對依法取得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進行涂改、改造等。對偽造和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行為,本條例作出了行政處罰的規定。
五、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是社會保險管理的重要憑證,應當全國統一,所以,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主管全國社會保險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勞動保障部l號令所附社會保險登記證樣式要求,社會保險登記證應當包括封面、封底、封二、封三、正頁一、正頁二、正頁三和正頁四。其中,封面應當刊印國徽圖案和社會保險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監制等字樣,封底無任何正文及圖案,封二刊印機器刻花“花球”圖案中間鑲嵌“社會保險”英文縮寫彩色標識,封三印寫英文“繳費單位須知”,正頁一載明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或副本、登記證號等,正頁二載明單位名稱、住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組織統一代碼、證件有效期限、發證機構和發證日期,正頁三載明驗證記錄,正頁四為中文“繳費單位須知”。為了防止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勞動保障部1號令還提出了嚴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印制標準:
1.封面規格196mm×134mm,內芯規格190mm×130mm;
2.內芯用紙為菊花圖案專用水印紙;
3.從防偽的要求出發,底紋采用同人民幣一樣的設計,線狀構成。用“社會保險”英文縮寫和“社會保險”中文字樣組合成大小不一漸變的底紋,并與機器雕刻“花球”組成一體,還配有機器雕刻“花邊”;
4.采用與人民幣同樣的無色熒光工藝,封二印制有在熒光下可見到的“社會保險”英文縮寫標識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監制”中文字樣;
5.封面采用雙層PVC材料,中間夾有進口硬紙板厚度2mm,采用凹燙金工藝,能保證經久耐磨和超低溫不變型。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釋義〕 本條是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及注銷事項的規定。
一、繳費單位由于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應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登記是為了掌握繳費單位的相關情況,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即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登記相關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如果不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不能準確掌握繳費單位的情況,影響工作的開展,嚴重的還會產生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導致爭議案件。因此,當出現某一項或幾項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繳費單位就應當主動按規定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勞動保障部1號令,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l單位名稱;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4單位類型;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6主管部門;7隸屬關系;8開戶銀行帳號;9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應當在變更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變更情形出現之日,是指變更事項產生法律效力之日。具體來說,在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工商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事業單位應當自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應當自民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機關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的機關批準其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資料:1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2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者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證明;3社會保險登記證;4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繳費單位終止應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
繳費單位終止,意味著繳費義務的終結當然對單位存在時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依法清償,即繳費單位及其職工終止了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繳費關系。因此,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后應當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繳費單位終止的情形主要包括被宣告破產、被撤銷、解散、與其他單位合并、分立、歇業、自行停業一年以上、因行政處分或者法院裁決而終止經營等。繳費單位出現上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四、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應當在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
具體來說,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工商登記的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事業單位應當自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注銷之日起30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應當自民政部門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機關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的機關批準其撤銷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關注銷文件。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應繳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釋義〕 本條是對繳費單位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程序的規定。
一、社會保險費實行繳費單位申報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相結合的辦法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繳費單位自報自核的辦法,即繳費單位作為繳費義務人,依據法律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自己計算并作審核后繳納,如果計算或者審核有誤,由繳費單位自行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稅收征管的辦法,也是國際通行的社會保險費征收辦法。第二種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繳費單位的情況確定其繳費數額,通知繳費單位到指定銀行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我國原來在大多數地區就是實行這種辦法。第三種是前兩種辦法的結合,即繳費單位先主動申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再繳費。本條例采用的就是這種辦法。這主要是考慮到申報制在我國剛建立起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繳費單位都還沒有適應,管理技術還不太發達。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2號令的規定,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為了解決有的繳費單位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路途較遠,每月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表比較困難的問題,勞動保障部2號令規定,繳費單位派員前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根據繳費單位申報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相結合的要求,勞動保障部2號令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經過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應當簽章核準,繳費單位即應當依據核準的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后退繳費單位修正,繳費單位修正重新報送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次進行審核;對不能進行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兩天內審核完畢,或者核準,或者要求繳費單位進行修正后重新報送。
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繳費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繳費單位申報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相結合的辦法,因此,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與繳納可以分開進行。根據勞動保障部2號令的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的繳費方式分為以下幾種:
1.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2.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對于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核準后,沒有按上述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給銀行開出托收憑證,由銀行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三、社會保險費按月申報繳納
按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決定的:
第一,社會保險費的計算對象——工資是按月發放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卑凑者@一規定,單位必須按月發放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是以工資為計算對象的,即產生工資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取得了工資,就產生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單位發放工資形成工資總額后就產生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工資按月作為周期產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也以月為周期產生。
第二,社會保險基金的模式及按月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待遇的要求。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都是實行的現收現付基金模式,即以短期的基金收支平衡為特征。在我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不留較長時間的社會保險周轉金,而以當月收取的社會保險費來支付當月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于待遇按月發放,就必須要求每月都有社會保險費收入作為支撐,否則就無法保證社會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四、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其應繳數額
對于個別無故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單位,不能因為其不申報,就不征收其社會保險費。遇有不按規定申報的情況,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確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的,不在此列,可以延期申報,但必須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單位的應繳數額,必須以其上月繳費數額為依據,在上月應繳數額的基礎上再增加10%。一般來說,一個繳費單位的當月應繳數額的增加幅度一般不會超過10%,以上月應繳數的l10%作為當月應繳數額基本能夠涵蓋應繳費額變化的情況,而且通過適度的高估來告誡繳費單位,無故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于己并不利;對于沒有上月社會保險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繳費單位的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確定應繳數額。一般來說,繳費單位的經營狀況能反映繳費單位的工資水平,如果掌握了繳費單位的工資水平和職工人數,基本能確定單位的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了。當然,以上兩種辦法確定繳費單位的應繳數額都是暫時的,當繳費單位補辦社會保險申報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應當根據其實際情況重新核定其應繳數額,并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釋義〕 本條是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稅務機關在征繳工作方面銜接、協調的規定。
根據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根據第六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在由稅務機關征收的情況下,由于稅務機關不掌握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的情況,因此必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情況。